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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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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7月28日新聞稿-走私野生動物遭罰 漁船遭執行官強力查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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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非法私運野生動物遭查獲、開罰,罰單未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於今日(7月28日)由行政執行官率領書記官,前往南方澳內埤海灣查封義務人之漁船。

 

義務人於103年12月因走私鰻苗、保育龜、鸚鵡等,被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蘇澳海巡隊查獲,經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予以開罰新臺幣709萬7,000元,惟義務人未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執行。依義務人之財產資料顯示,其僅有位於宜蘭蘇澳宜42鄉道旁之2筆分別共有之土地,相對其滯納之罰鍰顯不足以受償,執行人員不放棄任何線索,試著查詢走私船的船主資料,發現竟然是義務人所有,價值約三、四百萬元,執行人員士氣為之一振,迅速辦理漁船查封登記,禁止義務人過戶,定期現場查封漁船,但船海茫茫,義務人的船在哪。

 

原以為要花費大量心力找尋船,宜蘭分署於106年7月14日突接獲第三人報告稱漁船已經義務人出賣給伊,現在由其保管使用、停泊於何處,因為宜蘭分署查封,所以無法辦理過戶等語,執行人員告知其應儘速向義務人請求返還交付之價金,惟船仍由宜蘭分署繼續查封中,當日也接獲交通部航港局通知該漁船之抵押權已因清償而塗銷了。執行人員掌握漁船位置後,於今日(7月28日)會同移送機關及港警局員警至南方澳漁港查封,果然發現漁船蹤跡,經通知義務人在場,由執行人員揭示封條,完成現場查封程序。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呼籲民眾走私代價高,漁民勿從事違法行為,另外開罰後未繳納,反將自身財產處分、隱匿、脫產,均會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之管收事由,義務人切勿以身試法。義務人若一次履行有困難者,就有困難之剩餘款項,亦可至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分期,以減輕義務人之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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