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後五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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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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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關追繳原退還稅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又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以妻名義登記之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後二年內以夫名義重購土地,或先以夫名義重購後二年內再出售以妻名義登記之土地,因該土地已屬妻所有,故應不得適用重購退稅。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依現行民法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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