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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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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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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3
  • 資料點閱次數:1690

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略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

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二)於出售前一年內,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三)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超過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四)土地所有權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一次為限。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可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所稱「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一次出售。

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面積,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就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之範圍擇一適用;未超過部分,都市土地按三分之七比例,非都市土地按七分之三比例分別換算為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適用。

您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若有任何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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