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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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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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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有效管理停車場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分署停車場分為公務車輛停車場、員工汽機車停車場及派駐機關員工與公務機關洽公停車場。
三、 本分署停車場開放、管制時間如下:
(一)對象:本分署相關同仁及至本分署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臨時車輛停放。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7:00至下午19:00。
(三)洽公民眾停車位設有身障專用車位1位,專供身障人士使用。
四、 本分署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之用,車內(上)物品、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時,本分署均不負賠
責任;車內(上)嚴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違禁物,如因前揭各項違禁物所引起毀損停車場設備或建築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 車輛進入停車場應減速慢行,依序停放車輛,並應注意同仁及洽公民眾行走安全。
六、 車輛如有遭長期停放佔用車位或車輛故障如有妨害車道進出,將立即排除,以維持停車場內車道通暢及車位停放秩序。
七、 為維護停車環境空氣品質,不得在停車場內吸菸、暖車、怠速、保養、試車或其他長時間發動車輛之行為。
八、 本分署因公務需要或緊急災害應變,需使用或清理停車場時,由秘書室通知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將車輛駛離或逕予
拖離停車場,另行覓地停放,車輛所有權人或駕駛人不得異議。
九、 本分署為方便員工及派駐機關員工上下班與公務機關洽公,以不收取停車費用為原則。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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