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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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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10日貪杯上路害人害己,民眾切勿挑戰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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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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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
新聞稿

發稿日期:112年3月10日
發稿單位:執行科
連 絡 人:劉行政執行官世民
連絡電話:03-9320747

貪杯上路害人害己,民眾切勿挑戰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

    一名蔡姓民眾(下稱義務人)於101年11月13日因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並且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遭到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下稱移送機關)裁罰新臺幣19,500元。義務人拒絕繳納罰款,經過移送機關多次移送執行,均執行無著,因該罰單的執行期限將屆,移送機關於112年2月10日再次移送宜蘭分署執行,經宜蘭分署承辦書記官鍥而不舍積極調查義務人財產,發現義務人刻正屏東工作,因此火速扣押義務人對第三人公司的薪資債權。義務人收到執行命令後,始知事態嚴重,方與承辦書記官聯絡,遂於112年228連假前郵寄郵政匯票全數繳清罰款。


    宜蘭分署呼籲民眾切勿挑戰政府的酒駕零容忍政策,對於滯納酒駕罰鍰案件,不會有任何寬限或容忍,如果因酒駕遭到交通監理裁決機關裁處罰款,必須按期繳納,否則案件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進行強制執行,切勿心存僥倖或置之不理。倘若無法一次清償罰款,也應主動聯繫各行政執行分署洽詢分期付款事宜,以避免愛車、存款、薪水、不動產等遭到行政執行分署之查扣,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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