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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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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24日基隆船長走私魚貨後脫產, 宜蘭分署祭出聲請管收手段,船長速借百萬辦分期始獲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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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
新聞稿

發稿日期:111年11月24日
發稿單位:執行科
連 絡 人:行政執行官劉世民
連絡電話:03-9320747

 

基隆船長走私魚貨後脫產,宜蘭分署祭出聲請管收手段,船長速借百萬辦分期始獲釋

    基隆李姓船長102年6月間駕駛漁船載運魚貨出港捕魚,返港後被安檢所人員發現原載運出港的魚貨全部消失,漁具亦毫無使用跡象,經海關認定其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依法裁罰2,152萬9,332元罰鍰,因拒繳罰緩,遂於108年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下稱宜蘭分署)強制執行,經宜蘭分署積極查調李姓船長名下存款帳戶交易明細及傳票,詳細檢視案卷資料及傳詢多位關係人後,認為李姓船長有脫產情形,顯有隱匿、處分財產情事,於111年11月22日,通知李姓船長至宜蘭分署接受訊問,由行政執行官當場表示本件符合管收要件且有管收必要,依法將李姓船長暫予留置,並準備向法院聲請管收,李姓船長嚇到馬上向親友商借200萬元並辦妥分期始獲釋。

    基隆李姓船長捕魚多年,於102年6月間,駕駛拖網漁船,載運漁具(籠具50籠、拖網1頂)及大量魚貨【魷魚8,409箱計149,717.2公斤,均已扣除包裝袋之重量】,向安檢所申報出港捕魚,聲稱所載出港的魚貨,是作為魚餌使用,但於幾天後申報進港時,經安檢所人員登船檢查,原載運出港的魚貨竟全數不見,且漁具毫無使用跡象,經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認定李姓船長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依法裁罰2,152萬9,332元罰鍰,因李姓船長未依限繳納,遭移送宜蘭分署強制執行。經宜蘭分署承辦行政執行官劉世民積極查調其名下存款帳戶交易明細及傳票,並詳細檢視案卷資料及傳詢多位關係人後,認為李姓船長部分資金流向親友名下,認定其顯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情事,以規避日後有可能遭受的強制執行,故通知李姓船長於111年11月22日至宜蘭分署報告財產狀況。李姓船長當日至宜蘭分署向行政執行官喊冤,表示其所載魚貨有向安檢所申報,並不知其行為觸犯法律,且裁罰金額過高,無力支付,並再次交代資金流向,表明其絕無隱匿或處分財產之意,但承辦行政執行官劉世民立場堅定,表示李姓船長的行為已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3款所定顯有隱匿、處分財產的事由,且有管收必要,故依同條第7項規定,將李姓船長暫予留置。李姓船長一聽到要被留置,接下來將向法院聲請管收,嚇到馬上詢問能否辦理分期,經承辦行政執行官劉世民積極與義務人談判協商,李姓船長連忙聯繫多位親友商借金錢,最終籌措200萬元,經詢問移送機關意見後,始同意李姓船長以首期繳納200萬元並分72期償還欠款的分期條件辦妥分期,李姓船長始被釋放。

    宜蘭分署表示,該分署轄區除宜蘭縣外,還包含基隆市及新北市金山區、萬里區、貢寮區、平溪區、雙溪區、瑞芳區等北海岸區域,轄區內偶有走私魚貨或菸酒之案件,為避免私運貨物進出口,守護國土安全,宜蘭分署對於強化該類案件之執行不餘遺力。宜蘭分署另呼籲民眾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被查獲後切勿心存僥倖,想以脫產手段規避執行,以免遭受分署祭出限制出境、出海及拘提、管收等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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