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宜蘭分署祭出管收,吸金集團幫手立刻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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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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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
新聞稿
發稿日期:114年1月16日
發稿單位:執行科
連 絡 人:行政執行官李敍恒
連絡電話:03-9320747#200
宜蘭分署祭出管收,吸金集團幫手立刻分期繳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下稱宜蘭分署)執法一向貫徹法務部嚴辦打擊黑、金、槍、毒、詐等重大犯罪之政策,今日再次以管收宣示政府強力打擊金融犯罪決心!義務人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務人公司)為宜蘭縣頭城鎮一家成衣業者,擔任自稱「臺灣巴菲特」的周○慶(周君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第2號刑事判決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主導的億圓富非法吸金集團之門面,為營造集團體質良善、規模龐大之假象,以達成擴大吸金規模、取信投資人之目的,由億圓富集團指派人頭林姓男子至義務人公司登記為負責人,而仍由原先負責人徐姓男子(現年70歲)實際經營,藉由邀請投資人至義務人公司參觀營業情形,營造集團規模龐大、欣欣向榮、公司體質健全、前景看好等假象,並提出投資方案,向不特定投資人吸收款項,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及利息。義務人公司除參與非法吸金犯行外,尚滯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交通違規罰鍰合計達223萬餘元,於105年12月間陸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下稱宜蘭分署)。經宜蘭分署調閱相關刑事判決,並細心追查其財產流向,發現實際負責人徐姓男子於105年5月間知悉滯納營業稅情事後,於同年5至6月間迅速將義務人公司金融帳戶內存款處分一空,昨日經宜蘭分署留置徐姓男子,並表示將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管收後,徐姓男子為避免在管收所「坐牢過年」的厄運,立刻提出分期計畫!
義務人公司滯納105年度營業稅、103及105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交通違規罰鍰共計223萬餘元,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陸續移送宜蘭分署執行。宜蘭分署收案後,旋即對義務人公司核發扣押存款之執行命令,惟義務人公司業經新北地方檢察署認定為億圓富集團吸金犯罪所得而扣押,故無法執行。然宜蘭分署承辦執行官鍥而不捨繼續調查義務人公司財產流向,查得義務人公司於105年7月間即自行申報營業稅,可知義務人斯時已得知欠稅情事。經宜蘭分署追查義務人公司資金流向,發現義務人公司知悉欠稅後,即將義務人公司帳戶內1,300萬餘元匯款至由徐姓男子之子登記為負責人之宸○公司,1,000餘萬元匯款予陳姓女子;且義務人公司斯時登記之負責人雖為林姓男子,經承辦執行官調取相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發現,法院已明確認定登記負責人林姓男子為人頭負責人,徐姓男子亦於法院審理程序中證稱自己實際經營義務人公司,且各該匯款之會計傳票上亦由徐姓男子署名,可知徐姓男子確為對義務人清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影響力之負責人。宜蘭分署113年8月間及今日詢問徐姓男子前開匯款緣由,曾姓男子宣稱匯款予宸○公司部份係為完成億圓富公司交付之成衣訂單而支付代工費用,並提出宸○公司開立之發票為證。惟宸○公司登記負責人即為徐姓男子之子,且徐姓男子亦自承為前開匯款行為時,其亦為宸O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可知義務人公司匯款予宸○公司無異是資金從同一人的左手換到右手,難認為兩間公司之間實際存在代工關係,而屬明顯的違法脫產行為;徐姓男子亦稱不認識陳姓女子,亦不知道匯款予陳姓女子之緣由,且徐姓男子亦不願就義務人公司滯納之稅賦及罰鍰提出任何具體可行清償計畫。承辦執行官因而認為徐姓男子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第3款「處分、隱匿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等法定管收事由,留置徐姓男子,並向徐姓男子諭知向宜蘭地院聲請管收。徐姓男子因不願被管收而「牢裡過年」,立刻表示他的汽車裡存有現金,可先繳納50萬元,其餘部份每月分期繳納10萬元,並由徐姓男子的兩個兒子簽立擔保書擔任擔保人,方才換得自由,得以回家過個好年。
宜蘭分署呼籲民眾切勿滯納稅費、罰鍰,如不繳納,案件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執行分署進行強制執行,如收受各執行分署或各處分機關公文,切勿心存僥倖或置之不理,如無力一次清償,亦應主動聯繫各執行分署洽詢分期事宜,以免愛車、存款、薪水、不動產甚至壽險利益遭執行,乃至於遭拘提、管收,喪失人身自由,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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