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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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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3年8月29日新聞稿-毒駕義務人脫產,宜蘭分署創下管收毒駕義務人首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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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徽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
新聞稿

發稿日期:113年8月29日
發稿單位:執行科
連 絡 人:行政執行官李敘恆
連絡電話:03-9320747#200

毒駕義務人脫產,宜蘭分署創下管收毒駕義務人首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下稱宜蘭分署)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強力執行滯欠酒(毒)駕罰鍰案件專案」,持續針對滯納酒(毒)駕罰鍰案件強力執行,以維護交通正義及民眾用路安全。設籍於基隆市仁愛區年約64歲之邱姓男子,因吸食毒品駕駛機車,遭裁罰新臺幣(下同)9萬元,且邱姓男子另滯欠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即房地合一稅)及多件罰鍰,移送宜蘭分署執行之案件合計達83萬餘元。經宜蘭分署細心追查其財產流向,發現邱姓男子於108年間簽收前開毒駕裁處書後,於110年9月間將其名下不動產以135萬元出賣予第三人,所得價金竟未用於繳納罰鍰及欠稅,昨日經宜蘭分署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聲請管收獲准,創下管收酒駕義務人之首例!
    邱姓男子於108年8月28日在八堵隧道往基隆方向為警方查獲醉態駕駛機車,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罰9萬元罰鍰未繳納,經宜蘭監理站於111年12月12日移送宜蘭分署執行。宜蘭分署收案後,旋即多次對邱姓男子核發扣押存款之執行命令,惟均扣押無著,經執行人員至其戶籍地現場執行,亦無所獲。然宜蘭分署承辦執行官鍥而不捨繼續調查邱姓男子財產狀況,查得邱姓男子於108年12月間親自簽收毒駕罰鍰裁處書後,不僅不思繳納毒駕罰鍰,反於110年9月間以135萬元出售其名下基隆市南榮路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承辦行政執行官昨日詢問邱姓男子前開135萬之流向時,邱姓男子諉稱因前開建物係自其母親處繼承,故135萬元價金均用於清償其母生前醫藥費與其他債務,惟據基隆市稅務局出具之房屋稅籍變更資料所載,前開建物實為邱姓男子自另一名陳姓女子處受贈取得,並非自其母處繼承取得;邱姓男子亦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前開說法,且亦不願就本件欠款提出任何可行之清償方案,承辦執行官因而認為邱姓男子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第3款「處分、隱匿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等法定管收事由,留置邱姓男子,隨即向宜蘭地院聲請管收邱姓男子獲准,並將邱姓男子送往矯正署宜蘭看守所附設管收所執行管收。
    宜蘭分署呼籲民眾切勿酒(毒)駕,如遇警方於路上攔檢進行酒測,亦應配合。因酒(毒)駕除了嚴重危害交通公共安全,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威脅外,更使親友、家人擔心受怕。如因酒駕(毒)或拒絕接受酒(毒)測遭交通監理裁決機關裁處罰鍰,如不繳納,案件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執行分署進行強制執行,如收受各執行分署或交通監理裁決機關公文,切勿心存僥倖或置之不理,如無力一次清償,亦應主動聯繫各執行分署洽詢分期事宜,以免愛車、存款、薪水、不動產甚至壽險利益遭執行,乃至於遭拘提、管收,喪失人身自由,實在得不償失!

聲請管收聲請管收

宜蘭分署將義務人送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管收

執行管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管收義務人後,宜蘭分署將義務人解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附設管收所執行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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