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陳述信箱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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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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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義務人收到本分署傳繳通知或命到場報告之公文時,若屆期不克前往而有申請改期或陳述意見之必要者,可透過本信箱為之,回覆時間約5個工作天內。
二、義務人申請改期或陳述意見後,經本分署評估仍有請義務人自行到場之必要時,而以公文通知義務人自行 清償或命到場報告者,仍請義務人於公文規定之時間內,親自至本分署或基隆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清繳欠款或報告財產狀況。
三、義務人於陳述信箱留言時,除填寫義務人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外,並請於內文敘明:
(一)義務人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不知執行案號,必填)。
(二)執行案號(不知免填)。
(三)承辦股別(不知免填)。
(四)陳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