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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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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陳述信箱使用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0
  • 資料點閱次數:2916

 

說明:

一、義務人收到本分署傳繳通知或命到場報告之公文時,若屆期不克前往而有申請改期或陳述意見之必要者,可透過本信箱為之,回覆時間約5個工作天內。

二、義務人申請改期或陳述意見後,經本分署評估仍有請義務人自行到場之必要時,而以公文通知義務人自行   清償或命到場報告者,仍請義務人於公文規定之時間內,親自至本分署或基隆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清繳欠款或報告財產狀況。

三、義務人於陳述信箱留言時,除填寫義務人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外,並請於內文敘明:

(一)義務人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不知執行案號,必填)。

(二)執行案號(不知免填)。

(三)承辦股別(不知免填)。

(四)陳述事項。

義務人陳述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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