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

若有意參與投標執行分署拍賣之不動產,作為保證金之支票有何限制?支票受款人應如何填載?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 資料點閱次數:1065

一、保證金之支票,以臺灣各地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簽發,以臺灣各地銀行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票據,或郵政匯票均可。

二、受款人請填載本機關全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如填載投標人姓名亦可,惟請於票據背面背書(簽名或蓋章),且該票面無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