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金之支票,以臺灣各地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簽發,以臺灣各地銀行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票據,或郵政匯票均可。
二、受款人請填載本機關全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如填載投標人姓名亦可,惟請於票據背面背書(簽名或蓋章),且該票面無禁止背書轉讓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