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

本人雖是義務人公司之董事,惟非負責人,為何仍要報告財產狀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 資料點閱次數:1649

依據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亦是公司負責人。是而執行分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通知公司之董事到分署說明義務人公司之財產狀況。 參考法條:公司法第8條第1項。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