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亦是公司負責人。是而執行分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通知公司之董事到分署說明義務人公司之財產狀況。 參考法條:公司法第8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