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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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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非義務人公司現任負責人,為何仍要報告財產狀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 資料點閱次數:1621

若係台端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所滯欠之稅捐,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公司前負責人仍有報告公司財產狀況之義務。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5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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