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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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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沒欠稅,只是共有人,為何執行分署要寄拍賣通知給我,是拍賣本人的不動產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 資料點閱次數:1357

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是以執行分署查封義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如係與他人共有,執行分署依法應於第一次拍賣通知全體共有人,俾利共有人參與投標或主張優先承買權,並非拍賣共有人之不動產。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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