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分署係依內政部全國戶籍查詢系統所示之資料,對台端之戶籍地址寄送相關文書通知,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2條以下有關送達之規定,在實務上即認屬合法送達。若台端欲親自收受此等文件,建議台端至戶政事務所將戶籍遷至您能親自收件的地址、或向郵局申請改投、改寄新地址,或向執行分署承辦人陳報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