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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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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署執行人員之身分如何識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 資料點閱次數:1493

行政執行涉及人民權益,為期慎重,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3項乃規定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所謂「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不以身分證、機關職員證或其他身分證件為限,凡公務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執行職務權限之文件,均應包括在內。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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