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

稅捐機關移送執行分署執行之欠稅案件,若義務人被限制出境,是否均係執行分署所為?義務人若對限制出境不服,如何救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 資料點閱次數:1885

一、稅捐機關移送執行分署執行之欠稅案件,若義務人被限制出境,有可能係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等規定所為,亦有可能係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等規定所為。義務人就此得向移送機關、執行分署洽詢究係何機關所為限制出境,俾瞭解受限制出境之原因等。

二、義務人若不服財政部所為限制出境,得循行政救濟程序向財政部請求救濟。至於義務人若不服執行分署所為限制出境,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請求救濟。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