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滯欠金額超過多少才會被執行分署限制出境?如何申請解除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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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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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義務人如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包括限制出境)。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仍得限制住居。
二、是以執行分署審酌是否限制義務人出境,重點不在於義務人滯欠多少金額,而在於義務人有無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所定各款事由之一。又因考量比例原則,對於滯欠金額合計未達10萬元之小額案件,除須義務人有該法第17條第1項所定各款事由之一外,尚須符合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之要件,始得限制出境。
三、若義務人經執行分署限制出境,可洽詢執行分署瞭解其原因、事由等,除有不服可循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請求救濟以外,如有繳清義務人應納款項或提供相當擔保等情形,亦得向執行分署申請解除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