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執行分署所受理之執行案件均係已經超過繳納期限仍未繳納之案件,依據個案適用之個別法規,可能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等,所以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所載之「應納金額」可能比移送機關原繳納通知書所載之金額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