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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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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若無法一次清繳,可否辦理分期繳納?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之期間及標準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 資料點閱次數:2969

義務人如能釋明理由,說明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滯納款項(稅捐、罰鍰或費用等),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分署得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第4點規定,斟酌個案情形,於執行期間內核准其分2至72期繳納。每1期為1個月,必要時,每1期得短於1個月。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分署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參考資料: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另開啟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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