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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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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何時開始?何時終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 資料點閱次數:3797

一、行政執行之開始: 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第7條第1項所稱之「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1、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2、已開始調查程序。

二、行政執行之終止: 行政執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1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2、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3、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第2項則規定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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