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行政執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二、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係職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業務。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