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執行分署通知要繳納欠稅款項等及報告財產狀況之公文,如不予理會,是否會被限制出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 資料點閱次數:2233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