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

本人曾向某房東租屋居住,但已退租,該房東欠稅,但執行分署為何對本人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 資料點閱次數:1458

(一)行政執行僅能依「執行名義」為之,亦即移送機關以何人為義務人移送執行,則執行分署僅得向該義務人為執行。台端若認課徵對象有誤,請逕洽移送機關。

(二)台端如為執行命令之第三人,不承認義務人(房東)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應於收受執行分署之執行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可提出已退租之證明或已到期之租約),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