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規定: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二、如屬欠稅案件,則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7條、稅捐稽徵法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