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訴願法第9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惟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0條規定,經債權人(即移送機關)同意者,得延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