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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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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通知書上所載之應納稅額或罰鍰等費用,已對移送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時,執行分署是否應停止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 資料點閱次數:1338

依訴願法第9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惟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0條規定,經債權人(即移送機關)同意者,得延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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