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

義務人常因房屋或土地經法院或執行分署查封拍賣,自被查封時起即拒繳房屋稅、土地稅,認房屋及土地既經查封拍賣,有關稅金即應由其後拍定人負責或自拍賣價金扣除,與原所有人無涉,持此看法之義務人所在多有,執行分署一再解釋亦難令其信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 資料點閱次數:1745

本分署為執行機關,對於移送機關所據以執行之行政處分並無審認判斷之權,僅能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執行,義務人如認課徵對象或金額有誤,請逕洽移送機關查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