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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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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分署既可查得義務人開戶之金融機構帳戶,為何無法直接將相關公文寄到義務人現居住地址與其聯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 資料點閱次數:1869

除非義務人自行陳報現居住地,否則執行分署僅能就查得之義務人戶籍地、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為送達。若前揭處所仍無法送達,執行分署則會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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