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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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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被法院查封後,又被執行分署申請查封,是否符合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 資料點閱次數:1179

依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2規定,執行法院已查封之財產(不動產),行政執行機關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機關應將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執行法院合併執行,並通知移送機關。 參考法條: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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