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對於移送機關開立稅單之原因或課稅金額不服,或認為不應繳納該筆稅款,卻遭受行政執行而深感不滿,不能理解為何向本分署聲明異議會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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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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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開立的稅單,一旦合法送達即有執行力,如果義務人不服,一定要在稅單上所載期限內申請復查,對復查結果不滿意還須向依復查決定所載單位提出訴願,如不服訴願決定,並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行政法院得到一確定裁判,為法定之救濟程序劃下句點。因此,應課多少稅或該不該課這筆稅款,應視上述救濟程序之最終結果而定,並非本分署執掌之權限範圍。義務人若有所爭執,向本分署表達不滿並無多大實益,應進行上述救濟程序,由稅捐機關依救濟結果撤回一部或全部執行金額,方為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