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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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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閱讀傳繳通知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8
  • 資料點閱次數:7887

1.案號:上面所載的「年度」是指移送執行的年度,並非欠稅、欠費或違章的年度。

   案由:指欠繳款項的法律原由。

2.應到時間:指應繳納款項或到場的最後時間,可以提前繳納或到場。

3.應納金額:指該案件應繳納的稅捐、費用或罰鍰等金額,有時因法律規定會加計滯納金、利息,而執行必要費用是指因執行而須支出的郵資等費用。

4.應到處所:指寄發傳繳通知的分署機關所在地、電話及傳真等。

5.移送機關:指將該案件移送執行分署執行的主管機關,對於該案件的產生或相關內容如有疑義,可致電或親至該機關洽詢之。

6.注意事項:指民眾與該案件的履行權利及義務有關事項。

7.書記官:指承辦該案件的書記官,有關該案件的任何疑問均可致電向其瞭解。

8.條碼:持印有條碼之通知書,可依背面說明至4大便利超商、郵局或美廉社等刷條碼繳納,另自111822日起針對移送機關未提供超商代收案款服務的行政執行案件,本分署全面提供「虛擬帳號」繳款服務,義務人除可持印有個案專屬虛擬帳號的傳繳通知書至四大超商繳款(應納金額 3 萬元以下),亦可使用全國 ATM 直接繳費,甚至不用出門,隨時隨地可透過網路銀行、網銀 App快速繳納,不受時空限制,省時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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